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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国际合作业务主管到访长沙鼎颂法律咨询有限公司2018-12-27

初冬天气暖,小似立春时。2018年11月27日,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国际合作业务主管黄一文女士,到访长沙鼎颂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并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与法律职业规划”为主题举办了一场生动有趣的小型分享会,参会人士嘉宾包括了来自法学院校的师生以及青年执业律师黄一文女士与现场来宾亲切互动,为大家带来了一场关于国际商事调解的精彩分享。随着我国经济活动的迅猛发展,商事领域的纠纷亦呈现“井喷式”增长。调解素来有“东方经验”之美誉,其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能较好地弥补以诉讼、仲裁为代表的传统机制“刚性有余而弹性不足”的问题,在商事争议的有效分流与高效化解上,调解正体现出极强的优越性。


在本次分享会中,与会来宾围绕我国大陆地区与新加坡的国际商事调解模式,开展了一场关于“促进式”调解与“评估式”调解的大讨论。在“评估式”模式下,调解员往往也是案件的仲裁员或承办法官,这种双重身份为仲裁员或法官的调解工作提供了一定便利,通过背靠背谈判,评估分析双方立场的优势与劣势,告知双方可能得到的案件结果以促成调解;“促进式”模式下则使调解与审判/仲裁相分离,调解员不会过多干预双方的调解方案,多依据调解技巧及自身的行业经验分享,来促成双方达成共识。

黄一文女士指出,“评估式”调解常见于中国大陆地区的争议解决实践,调解员凭借其对案件的了解和理解,形成对案件的初步意见,为双方提出调解方案,很大程度上能提高调解的效率,实现调解的“短平快”,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但客观上也存在以外力干预双方当事人正常谈判进程的风险,可能影响双方基于真实意愿作出有效判断,有损公平正义的实现。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采取的则是以“促进式”调解为主的模式,确保调解过程的公平公正,调解员通过一定的调解策略,在保证双方当事人完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以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黄一文女士还表示,不论采取何种调解模式,均需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导向,以公平合理为标杆,尽可能鼓励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友好合作的基础之上达成共识。而日前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又称《新加坡公约》)对于商事调解的跨境执行问题也提供了法律方面的保障,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当事人选用商事调解解决跨境争议的积极性。此外,她还就自己的教育和职业经历在现场进行了分享,对参会人士有关法律人择业的问题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回答及解读。灵活性与兼容性是调解的固有属性,调解方式的多样化、联动化也会是我国商事调解日后发展的新趋向。新加坡作为亚太争议解决中心,在第三方资助领域也有着突飞猛进的发展与创新。自2017年1月,新加坡民法进行修正允许第三方资助在仲裁中适用后,已产生了数例资助仲裁案件,新加坡仲裁员协会也发布了第三方资助指引,有效地完善了行业的规范管理。


鼎颂商事争议解决支持平台作为第三方资助行业的先行者,亦在不断探寻切实可行的路径,通过“走出去、引进来”,与境内外专业调解机构进行深度交流并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力求实现第三方资助与商事调解机制的有机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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