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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原告深圳知名国有企业电子类上市公司,与被告广东电器制造类上市公司间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被告违约未按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履行举牌程序,导致原告因本次转让前期投入审计费、律师费、调研费、评估费、人员遣费散等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巨大。本案已投资成功,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本案投资本金90万左右,诉讼周期1年,投资回报3倍。